|
2019年12月30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对闫某等9人涉恶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主犯闫某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犯罪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责令8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6143.92元,没收所有作案工具。2017年以来,被告人闫某以自己曾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以大哥身份自居,纠集王某、潘某、孙某、张某、胡某等社会闲散人员,聚在一起,并在额头纹饰小火苗图案,自称“火苗帮”。并在扶余市第三中学附近、扶余市火车站前等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闫某为首,以王某、潘某、孙某、胡某、张某、孙某晶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 扶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争霸一方,纠集多人进行殴斗,构成聚众斗殴罪;又以自己是“火苗帮”大哥身份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闫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他被告人王某、孙某、孙某晶、张某等人为参加者,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处罚。扶余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