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4月10日起施行
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本部条例是松原市获批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是贯彻依法立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条例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和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等作了具体规定,是指导全市立法工作的一部程序法,是下一步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遵循。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的基本原则,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为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格局提供法律遵循,凸显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法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适应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明确规定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等;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为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了立法听证、论证等制度,健全了地方性法规评估、法规清理等制度。该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及建设“法治松原”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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