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长春疫苗赔偿方案公布:对死者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其中指出,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方案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分为: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导致死亡的。
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造成方案所列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根据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方案所列损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请认定和赔偿;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对于申请损害认定的,原接种点接收受种者的身份证明、接种记录和相关病历资料等,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据悉,长春长生系ST长生(002680)全资子公司,对此,ST长生表示,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ST长生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设立狂犬病问题疫苗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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