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5-2-9 16:39:40

关于元宵节期间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为确保公共安全、预防森林火灾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灯”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于流动性明火,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各大林地等易燃地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商务、市场部门负责及时劝诫商户不生产、销售“孔明灯”。住建部门组织物业公司加强小区**,严禁居民燃放“孔明灯”。消防等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以及火灾扑救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针对辖区、本行业领域加强对加油加气站、公园、油田企业周边、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等场所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排查。**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广泛宣传“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同时,广大居民群众以及游客应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自觉**公共安全,坚决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以及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2月8日

来源:宁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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