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余市城区道路违法停车专项治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按照扶余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标准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治理,规范停车秩序,解决停车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由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停放要求:自即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在路边停放车辆时,车头应按照停车泊位箭头指示方向,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禁止未按箭头指示方向或超出、跨越泊位停放,禁止占用人行道、盲道违法停放。二、摩托车、三轮车及非机动车停放要求:摩托车、三轮车及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明确指定地点的,可在不影响交通及市容环境的楼体门市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乱停乱放。三、公交车(招手停)停车上下客规定;公交车停车上下客须在公交车停靠站停车上下乘客。四、出租车停车上下乘客规定:出租车停车上下乘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要即停即走,不得在路边待客。(图片来源于网络)五、处罚依据: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重型车辆在人行道违规停放的依照《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停车位,对占用公共停车位所设置的石墩、石块及"专用车位" 、"请勿泊车"标识牌等杂物由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清理;对二手车经营商户利用公共停车位占道经营的,由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僵尸车"进行强制拖离。七、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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