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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杂谈] 松原中院:不把仲裁文书当回事 听证会场被拘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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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0: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两起借款纠纷仲裁裁决案被执行人谷某、邱某、郭某、姜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召开的听证会现场,被法院执行司法拘留。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四个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错误,遂电话联系亲属筹款,于当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解除了四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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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被申请执行人谷某以买鱼苗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宋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当日,宋某给谷某银行卡转款10万元,2015年6月24日宋某再次给谷某银行卡转款10万元。谷某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未如约还款,宋某遂根据合同约定,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松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谷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谷某未按约偿还本金和利息,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郭某及妻子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宋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被申请执行人姜某、张某、邱某、张某提供担保,并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宋某按照约定支付给郭某、王某人民币30万元,二人签字收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四保证人也未按约定履行连带给付义务,截止2016年11月1日,郭某、王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30万元未还。宋某依照约定,申请松原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请求裁决郭某、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保证人姜某、张某、邱某、张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郭某、王某、姜某、张某、邱某、张某未按约偿还本金和利息,宋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责令两起案件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和履行仲裁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执行中,法院依法召开听证会,会上,经执行法官反复工作,被执行人态度消极、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为促使案件尽快执行,承办法官来到拘留所,与拘留所民警一起,苦口婆心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法规,讲明如再拒不执行法院将采取查封拍卖房产、车辆等措施。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后,急忙通过电话联系亲属协助筹集案款。很快,其亲属送来了现金。
至此,申请执行人宋某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到位,两起案件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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