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记者张帅 摄) 
卫生监督人员集体参会。(记者张帅 摄) 
长春市卫生局局长齐国华阐述《办法》重要性。(资料图片)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许兆瑞主任介绍控烟工作宣传渠道。(资料图片) 人民网长春1月6日电 (记者张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控烟要求,建设无烟文明城市,6日下午,《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市卫生局召开。会议公布了《办法》的相关细则和举措。 据了解,该《办法》共31条,以依法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禁烟场所范围、管理措施和监督、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的权力及保障以及对烟草销售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对戒烟行为的引导和鼓励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该《办法》为监督禁烟控烟工作,减少烟草烟雾危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按《办法》规定,自实施日起,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在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各种大型文体活动场馆及老人、儿童、妇女集中活动区域等场所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烟制度;烟草经营单位禁止设置自动烟草售卖机,禁止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者,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宣传教育方面,长春市将于每年5月设立“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宣传周”。在全市集中进行烟草烟雾危害健康宣传。 据了解,与96年颁布的《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相比,本《办法》更加突出地体现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更具体地对特定吸烟人群进行了重点约束。规定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有利于齐抓共管,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管理效果。在处罚种类、幅度上显示出长春市坚决禁烟控烟的力度和决心。 《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于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卫生监督所将作为唯一执法单位对长春市禁烟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