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制度,深入探寻工伤保险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工伤保险事业的创新性发展。 我省增加4种认定为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7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我省增加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2.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 3.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4.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明确:认定工伤前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我省规定,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保障了职工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 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实践中,一些职工受到伤害前的工资构成复杂,额度差异较大,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存在一定难度,争议较大,对此,我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我省规定凡是用人单位不能派人护理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被护理人支付护理费用。 我省规定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同时,考虑到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治疗的费用可能高于同级别工伤职工,规定在按照伤残级别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在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每年调整一次 我省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至今,已连续4年调整了待遇标准,使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调整工作步入了常态化。 同时,优化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基数。“本人工资”是计算一切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其数额多少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我省规定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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