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以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营公司)账面赊欠货款五十余万元为由,请求扶余市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扶余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予支持。扶余市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经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遂向我院申请法律监督。
为查清案件事实,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通过采取询问相关证人、调取财务凭证和提货清单、召开听证会等措施,发现该案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法定监督情形,为此向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扶余市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该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扶余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决心,为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扶余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