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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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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8:1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为了增强现役军人、军属的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现役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近日,市人民武装部依托市天平法律事务所成立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且在各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设立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建设已深入国防,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为解决我市现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对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增强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本办法所称的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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