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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张贴、涂写广告。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严禁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在违法张贴、涂写的广告中标明通信号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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