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宣判,被告人矫某某在被判处刑罚和罚金以外,被判决支付恢复植被费用。
案情介绍2017年4月12日晚,矫某某同他人共同到增盛镇某村北片林内私自砍伐杨树7棵,在准备出售时被抓获。经勘查,被砍伐杨树系扶余市增盛林场所有,属重点公益林,在起诉前原有林地未得到补种,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仍在持续中。 矫某某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还使生态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是对矫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矫某某自行恢复植被,或承担由第三方扶余市林业局代为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日前已得到有罪判决。 案件的审查办理,也得到了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金万钧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关注案件进展。该案的办理,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修复,发挥了检察机关职能,为我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出了应有贡献。 来源|扶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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