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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杂谈] 长春市民发现交通违法行为 可用手机抓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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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3: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5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深入开展交通乱象整治工作推进会暨***。即日起,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以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驾车不系安全带、车外抛物及其他影响城市文明的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交通乱象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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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治行动中,长春交警将强化科技应用,全面启用全市固定的视频监控、违法抓拍设备,全面启动交警巡逻车、摩托车车载移动摄录设备,全面启动所有警力和设备,对交通乱象进行全面打击和实时监控摄录。天网三期、四期将对交通乱象网网不漏,固定设备及移动设备将织密天网,让乱象插翅难逃。

特别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驾车不系安全带、车外抛物等交通违法行为,要进行从严整治,对重点影响安全的交通违法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在早晚交通高峰期,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属地大队将在主要街路非灯控路口的行人过街斑马线处,安排固定人员引导行人过街,引导车辆礼让行人,并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管理。

此外,交警支队将曝光交通违法车辆多的单位,对个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要进行曝光。

一、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不停车让行的,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罚款100元,记3分)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停车等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十项进行处罚。(罚款100元)
二、驾车不系安全带
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项进行处罚。(罚款50元,记2分)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项规定,进行处罚。(罚款50元)
三、车外抛物
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十项进行处罚。(罚款100元)

交通违法随手拍“邀你出手”

如果市民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可利用手机等设备进行抓拍,具体要求及受理程序如下:

1、上传的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2、将拍摄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3、举报途径:
(1)发送资料至交警支队微博;
(2)发送资料至交警支队邮箱ccjjssp@vip.163.com
(3)到就近交警大队违法受理窗口直接举报。

4、对提供的资料审查合格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长春市交警支队宣传处处长张艳讲解市民随手拍举报情况



长春交警将积极与交通运输、住建、文明办等部门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公交车、出租车等驾驶员群体带头开展礼让活动;联合住建部门共同完善行人过街设施,切实保障行人、非机动车过街安全;会同文明办共同开展好交通文明志愿者劝导活动。

@所有交通参与者
这座城市是我们所有人的家
我们都应当懂得和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为构建文明行车、有序停车的道路交通环境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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